2010年9月25日 星期六

檢察官辦案

報載元大副總杜麗萍說她當時到特偵組應訊時,檢察官一直要她供出馬志玲行賄扁家,還要她「咬」阿扁收賄,更要她不能說元大給的錢是獻金,「如果再說是政治獻金,就把妳收押。」而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則表示,她在法庭上要杜麗萍不要再說了,是因杜的說法「時序錯亂」,擔心她會被另外簽分偵辦「侮辱公署」罪(聽起來像不像「如果再說下去,就把妳以侮辱公署罪收押」?)。而對檢察官的辦案方式發出不平之鳴的只有杜麗萍嗎?


審判陳水扁的二審法官,台北地院合議庭在判決中以嚴厲用字批評特偵組,指檢察官根本無法證明扁A錢匯給兒子留學,起訴書「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前後矛盾、立論失據」、並批評「檢察官取証不當」、「特偵組僅是將扁家來源可疑的美金任意拼湊、強加比附,毫無可信之處」。這樣強烈的字眼,很難想像是用來形容檢察官的辦案的,卻活生生的出現在判決書上。何以至此?我們來聽聽過去一向支持馬英九且批評陳水扁不遺餘力的南方朔對二審判決的看法:
我倒是願意講一些台灣的公道話……,首先,陳水扁擔任領導人鬧出一堆弊案醜聞,他毫無疑的是政治及道德上犯了極大過失,這也是他的醜聞爆發後海內外嘩然、人人皆曰可殺的原因。不過,台灣畢竟是個法治社會,一切犯錯問題必須落實到司法層次始能確定。由於台灣對政治人物沒有財產來源不明這種強規範,再加上台灣公務體系有許多習以為常的陋規,對貪污的認定就難免會惹出爭議。當扁案初發生時人人皆曰可殺,檢察官面對這種壓力,自然罪疑唯重,難免捕風捉影,但現在事情已鬧了兩年多,當時那種人人皆曰可殺的氣氛已淡化,對法官而言,他們判案的壓力變小,遂多出了公正的空間。就以外交零用金機密費案為例,法官將它判無罪,其實是站得住腳的。此案如果有問題,是對那10萬零用金的使用管理出了問題,它與貪污無關。法官判無罪,當然是有理的。
其次,扁案裡金錢數額最大的是政治獻金,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給了扁家台幣3億。有權的人從有錢的人拿了3億,這是嚴重的政治及道德犯罪,但這部份一審無罪,二審還是無罪。這兩審的法官皆認為給3億並沒有證據證明它有對價關係(即用錢交換特定的好處),因而它不算貪污,只能說是政治獻金,如此巨額獻金當然違背了政治獻金法,但該法只有行政罰法,並非刑法的罪。
由上述兩項舉例,我們可以說台灣的確政治風氣不佳,但制度的不良實在是真正的主因。若對政治人物的不明財產不強制規定,政治人物即難免操守鬆弛;當政治獻金法規定鬆懈,各種用權力脅迫別人不樂之捐的事即難以防止;當大官許多支出的報銷含混,當然公私難分。陳水扁所涉許多弊案,是政治道德上的大錯,但那不只是陳水扁的錯,更是台灣法制及行政管理的錯。對陳水扁的無罪及改判如果有不滿,與其再去指摘陳水扁或法院,毋寧更應該去反省台灣的政治管理法制!」

本文到目前為止,都還是客觀上發生事實的複述,不算筆者為文,筆者還可以再加上一段複述;馬政府的司法辦綠不辦藍,僅「特別費案」,國民黨高層的連戰、蕭萬長、吳伯雄等有一百九十多件,但至今一個都沒有偵結!而綠營的前官員,呂秀蓮(副總統)、游錫堃(行政院長)、陳唐山(外交部長)、李逸洋(內政部長)、施茂林(法務部長)、杜正勝(教育部長)、林嘉誠(考選部長)、朱武獻(銓敘部長)等,全都被起訴。

真要嚴格的免掉我「貪污稿費」的罪名的話,本文算我稿費的,只能算下面一段:「在看了越來越多的事證後,我如何去相信和尊敬臺灣的檢察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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