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雙重標準


親藍營名嘴陳揮文在電視節目<新聞挖挖哇>中說當他聽到郝團隊的李永萍公開在電視節目說要大家「愛花博,愛臺北,愛臺灣」時,他都呆掉了。但其實當場他們的反應是對她讚賞有加的。這樣的言論要是換成綠營的人士來提起,怕是會被打得如「藍營社會」的過街老鼠,坐實了發言者「煽動民粹,分裂族群」的罪名。但是當他們面對藍營政治人物做出同樣的事時,卻立刻改變了立場。像這樣雙重標準的現象是經常出現的。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就是他主使幹的,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就是余文做的;陳水扁的原審法官似乎露出有質疑檢察官的言論就立刻換下改用可以放心的法官,果然初審就判了無期徒刑。馬英九的案件,特別費都已匯進了馬的私人帳戶,還能「大水庫,小水庫」的,甚至還扯到宋朝的律法,結果當然是無罪。對這兩件在性質上差不多的事件,藍營名嘴對陳水扁是繪聲繪影,添油加醋,未審先判。對馬英九則是謹守「無罪推定」原則,個個都成了人權維護者。對郝龍斌總經費超過百億的新生高架弊案及花博疑雲,他們立刻歸咎他的下屬(現在我們可以通稱為「余文們」),說是「行政疏失」;對蘇貞昌多年前選縣長時收受的十萬元政治獻金,且已經檢察官簽結無事,他們還在窮追猛打,要蘇貞昌說清楚講明白。像這樣的例子所在都有,比比皆是。

本來政治人物的言行舉止都是可以也應該接受公評的,但是這個批評的標準應該是一貫的,不能說他做不可以,另一個人做就沒事;這樣只會讓本來就混沌的社會價值更加混亂。假使藍營真的愛臺灣的話,就不應該鼓勵這樣的價值混亂,而應該開始使用同一個標準來評論所有的政治人物和事務,則臺灣是幸,人民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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