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為了即將而來的立委選舉及總統大選的提名制度的確立,折騰了好一陣子,好不容易上週在臨全會上以多數議決,除了不分區立委這部份以外,將以全民調進行初選來決定民進黨的候選人。決議一出,說風涼話的有之(初選制年年改,次次改),威脅的有之(退黨之說此起彼落),仍不死心企圖集結黨內反對勢力的有之(呂秀蓮還在到處放炮,甚至探陳水扁的監,用他的話來攻擊黨的決議)。事實上,除了呂秀蓮力主的黨員投票以外,民進黨內部也曾出現其他的意見,如賴清德提出的美式初選,這個想法有一部份和呂秀蓮鼓吹的在各處辦政見發表會類似;但總結而論,不管是那個說法,其實初選這個概念主要還是來自美國的初選制度,因此筆者在進一步談民進黨的初選制之前,想先談談美國的初選制度,以為讀者考核民進黨初選制的參考。
美國的初選包括「個人投票選舉」和「政黨基層會議選舉(caucus)」兩種形式,由各州自行決定用何種形式;每次最早舉行初選的愛阿華州就是用caucus,而每次最早辦「個人投票選舉」的州則是新罕布許州,這兩州都得到兩黨的同意率先辦初選,新州甚至立法將它的初選日期訂為比其他同型初選日期的一週前;這兩州的率先已形成傳統,他州雖有不滿,也只能接受。
初選模式分為「封閉式(closed)」和「公開式(open)」兩種,也由各州自行選擇何種方式。簡單的說,「封閉式」初選用我們的說法就是「排藍(或綠)」初選。在「封閉式」初選中,只有具有某黨籍的註冊選民(美國公民要到相關單位註冊才取得投票資格,和臺灣有戶籍就有投票資格不同;但這裡的註冊是指黨籍的宣告註冊,而且和臺灣觀念中的黨員不一樣,隨時可以改變,不用退黨)才可以去投票站投票選舉該党的黨內候選人。而且共和黨黨員只能選共和黨的候選人,民主黨黨員只能選民主黨的候選人(在2008年民主黨登記黨員有8000萬人,共和黨登記黨員有5500萬人)。按照規定,不從屬於任何政黨但已登記註冊的獨立選民(independent voters在臺灣應該就是「中間選民」)沒有資格在「封閉式」初選中投票。不過政黨有時也會修改這種限制規定,允許獨立選民參加「封閉式」初選,投票選舉民主黨或共和黨候選人。
在「公開式」初選中,選民的投票不受黨派限制,但一般來說,選民在投票站投票前必須公開宣佈支持哪一政黨。此時,選民通常會向組織選舉的志願工作人員表明自己支持那個黨派的參選人,然後工作人員將給他一張包含該黨派參選人的選票。也有一些「公開式」的初選允許選民在投票站私下表明自己支持哪個黨派,而不必公開表明自己的立場。
還有一種初選模式被稱為blanket primary初選,在這種模式中,選民在投票選舉時不受限制,可以支持任何候選人,選民也不必從屬於任何黨派或公開表明自己的立場。1996年,加州選民通過全民公決,通過了「總括性初選法」。這個法律規定,無論選民個人屬於什麼黨派,他們都可以參加其他黨派的初選,獲得票數最多的政黨候選人將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但是這樣的方式常會造成支持某黨的人士故意去投他黨較無實力的候選人,使他黨其實較無勝算的人勝出而被提名,然後在大選中再投給本黨人士,輕鬆贏得勝利(很像藍營人士在綠營全民調時的操作吧)。於是在2000年6月26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數判決說,加州的初選法違反了政黨的憲法權利,因為美國聯邦憲法確保政黨本身,選擇本黨候選人的權利。
這項判決一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選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在競選法的問題上,例如在誰可以被允許參加政黨初選和由那個州最先舉行初選等問題上,應該由政黨,而不是州做出最後的決定。
這項判決一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選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在競選法的問題上,例如在誰可以被允許參加政黨初選和由那個州最先舉行初選等問題上,應該由政黨,而不是州做出最後的決定。
在有些州,參選人是通過比例贏得代表,如果一個州有100名代表,而參選人在初選中贏得了60%的選票,那麼在該黨全國代表大會的總統候選人提名過程中,他就會獲得這個州60名代表的支持。還有一些州採取「勝者全拿」的方式,使得在初選中獲得了超過半數選票的參選人獲得該州全部代表的票。
2008年,共和黨大約有2,308名代表;民主黨大約有4,364名代表。代表一般都是各州積極參與政治的人。他們可能是志願者、地方黨主席或其他熱心政治的民眾。除了這些一般代表,各州還有未承諾代表uncommitted delegates(或一般所稱的超級代表),超級代表一般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官員。
通過普通投票產生的代表固然很重要,但超級代表的影響力也不容忽視。在2008年的初選中,民主黨總統候選人需要贏取2,183張選票才能獲得提名,而民主黨的超級代表就有800名之多,和一般代表不一樣的是,超級代表在總統提名大會前不必承諾支持對象。
初選開始時一般會有幾名參選人互相競爭。在這個漫長的進程中,有些參選人表現欠佳往往會中途退出。那麼如果一位參選人退出了,那他已獲得的支持票要如何處理呢?有些參選人在退出競爭時也許會表示支持黨內的另一位參選人。如果是這種情況,以前支持他的代表可能就轉而支持他所支持的參選人。或者這些代表就像超級代表一樣,並不表明支持哪一方,而在全國大會上按照自己的意願把票投給任何一位他們支持的候選人。照說代表應該投票支持在其所在州獲勝的參選人,但是政黨的規定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代表未必會按規定執行,雖曾發生過但並未造成實質上的影響。
一般來說各州撥款為政黨舉行初選,因此是否舉行總統初選最終是由各州決定的。不過,很少有哪個州會不舉行初選。2008年,堪薩斯州雖然後來飽受批評,為了節省200萬美元決定不舉行總統初選。而隨後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各自在該州進行了caucus初選。
拉拉雜雜講了這許多,讀者應該已經體會到美國初選制度的複雜,而且多變;那麼我們再回頭來看看飽受批評的民進黨初選,也許就會發覺它相對來說要單純許多,也許也會覺得它初選制的一再改變可能會帶領臺灣建立一個更完善的初選制度;也不用擔心「一個政黨不需要黨員」,反而要擔心黨意超過民意,民進黨目前初選制的走向表現的是對民意的更加重視,雖然有風險(如前所談美國加州的「總括性初選」),但是我們已從過去的歷史看到民進黨勇於修正錯誤的決心,它的初選制一定會與時俱進,越來越完善;因為民進黨沒有黨產,只能靠民意。
看呂婆亂政,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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